針對飼養或擁有者對動物不當或疏忽所造成的傷害,甚至虐待,《擁有動物法》列明禁止對動物所作的一系列行為,如無理的騷擾、虐待或暴力行為,禁止遺棄或放生動物、禁止宰殺等,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
與此同時,擁動物者必須對動物生活和行為負上適當的義務和責任,為牠們提供舒適的居住環境,減少飼養行為滋擾他人。
禁虐待動物宰貓狗
為阻嚇虐待動物行為,《擁有動物法》諮詢本文第三條列明對動物作出的禁止行為包括:禁止對動物作出任何無理的騷擾、虐待或暴力行為,尤其是在不必要的情況下導致動物死亡、受痛苦或損傷,以及非基於動物健康或照顧上的需要而施行的醫療措施或手術。同時禁止宰殺犬、貓食用以及任意宰殺,違者可因應不同情節,被罰款二千至一萬元。
另外,遺棄或放生動物都會對動物及環境構成不同程度的影響和危害,因此,相關條文亦予禁止。不過,屬於風俗習慣或宗敎信仰等活動,並獲民署預先許可,且不會影響其他動物的健康、人身安全、環境、生態平衡及公共或私人物業的保養維修或增加風險者除外。
為維護幼齡動物,供展示或售賣的犬或貓不得小於三個月,違者可被罰款七百至五千元。
帶動物上街須滿七歲
《擁有動物法》亦規定,動物擁有人必須負上相關的義務及責任。有關住宿一條,動物的住宿環境應舒適,且不應增加污染環境、擾亂環境及散播傳染病的風險。同時,擁有動物者須依法為動物辦理身份證明;確保動物的衛生狀況及應有福利;配合預防狂犬病疫苗注射以及獸醫保健;防止動物危害其他動物生命及安全;為動物提供適當條件防止及控制其危害公共衛生、環境安寧等;承擔動物的衛生檢疫費及動物中心照料費用。
攜帶動物外出時伴同人須年滿七歲,並採取安全裝備;未置於籠中的動物須以鏈帶牽制;應由成年人伴同具攻擊性的寵物進出公共場所並作上述防範措施。動物在未受人控制或看管的情況下於公共街道遊蕩,必須捕捉並送往收容中心。
處罰方面,主要以罰款為主,罰金分三個級別。第一級別由七百至五千元,涉及違法行為如未經許可遺棄動物、沒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動物危及其他動物或損害人類的生命和健康等。第二級別的罰金由二千至一萬元,涉及違法行為如對動物無理騷擾、虐待或暴力行為;宰殺犬貓作食用或任意宰殺動物;未經許可擁有野生動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