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動物法規範飼養寵物

 因應疫病與動物的關係、鄰近地區虐待動物以及高危動物傷害人類的個案,民署擬就《擁有動物法》,現正接受諮詢。民署管委會委員伍秉賢表示,新例中將從入口申報的過程限制、規範不宜或危險動物的飼養行為,並引入保障動物生存權利,從而減少不當飼養行為衍生的環境污染或安全問題。

至於一些危險動物、潛在危險動物或野生動物的種類,行政當局會因應當時本澳及國際環境再以批示公佈。

適時公佈不宜養物種

近年疫病的爆發與流行,如禽流感或非典,發現與動物如候鳥、水禽或野生動物有關係;加上香港曾發生幾宗殘忍的虐待動物個案,並出現鬥牛(狗去句加更)咬死小孩等個案,引起社會關注。而且本澳飼養寵物的居民確實增加不少,為了更好規劃有關行為,防範上述事件在本澳出現,民署三年前起草有關法規,經過諮詢有關團體和機構後,由昨日起文本再公開諮詢一個月。

民署管委會委員伍秉賢表示,過去動物入口本澳出售之後,除了犬隻有專門牌照外,未有相關法例干預飼養或擁有其他動物者的行為。因應社會情況的變化,除了犬隻外,居民可能會飼養其他不同的動物作為寵物。

不過,並非所有動物都適合作寵物,而且部分動物更與疫病有一定關係,部分危險動物不僅危及擁有者,甚至鄰居的安全也受威脅。因此,新法會首先從入口申報一環監控。

日後當有關人士申請動物入口時,若屬於一些危險或與疫病有關的動物時,會根據有關人士的飼養條件審批。同時根據法例,擁有者必須為動物領取牌照、為動物提供適當的生活條件。由於野生或危險動物的種類會因應本澳環境及國際間疫病發生而有所變化,日後行政當局會根據當時情況,具體公佈哪種動物不宜飼養。

引入寵物主義務責任

新法中亦引入了動物擁有人的義務及責任,以保障動物的健康及生存權利,從而減少為環境、衛生和安全帶來的問題。為保障動物的生存,民署稽查人員有權扣留動物。除了鄰居舉報外,獸醫人員亦會通過日常診治、注射防疫針期間或申報入口時,察看牠們的身體狀況。

帶走的動物會由民署提供醫療,事後會向擁有人追收相關罰款。希望透過保障動物生存和健康權利這一條,確立動物的生存權利,減少牠們因受到不適當或疏忽照顧,衍生的環境污染問題,同時透過罰款或扣押動物手段敎育擁有者。

擁有動物法相關詞語含義

 在《擁有動物法》諮詢文本中,有關動物及相關的詞語有其指定含義。

一、“動物”是指犬、貓及其他被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是指為皮毛用、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

三、“實驗動物”是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

四、“科學應用”是指為敎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而進行的應用行為。

五、“寵物”或“陪伴動物”是指非為經濟目的而擁有或管領的、用於玩賞或作伴的動物。

六、“危險動物”是指曾侵害人類身體或對其他動物造成明顯傷害的動物,又或曾屢次在非挑釁的情況下攻擊人類或令人類受驚的動物。

七、“潛在危險動物”是指基於物種的特徵、特有的基因構造、攻擊行為、體型或顎部的力量,可對人造成損傷或對其他動物造成明顯傷害的動物。

八、“野生動物”是指一般應生存於自然環境的哺乳類、鳥類、爬行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的動物,包括土著或外來的野生動物,以及其在欄舍繁殖的後代。

九、“擁有人”是指動物的所有人、實際管領動物的人及負責飼養動物的人或實體,包括暫時性或不管是否具商業目的者。

十、“動物應有的福利”是指動物應得到的良好及人道的對待,包括適當的食宿、照顧、疾病預防和治療等,在必要時予人道毀滅。

十一、“收容中心”是指為動物提供食宿的設施,包括公共或經民政總署許可的私人設施,如養狗場或養貓場。

十二、“身份標識”是指用作識別動物身份的含有識別碼的電子植入物或準照所訂定的識別標記。

寵物主須承擔義務責任

針對飼養或擁有者對動物不當或疏忽所造成的傷害,甚至虐待,《擁有動物法》列明禁止對動物所作的一系列行為,如無理的騷擾、虐待或暴力行為,禁止遺棄或放生動物、禁止宰殺等,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

與此同時,擁動物者必須對動物生活和行為負上適當的義務和責任,為牠們提供舒適的居住環境,減少飼養行為滋擾他人。

禁虐待動物宰貓狗

為阻嚇虐待動物行為,《擁有動物法》諮詢本文第三條列明對動物作出的禁止行為包括:禁止對動物作出任何無理的騷擾、虐待或暴力行為,尤其是在不必要的情況下導致動物死亡、受痛苦或損傷,以及非基於動物健康或照顧上的需要而施行的醫療措施或手術。同時禁止宰殺犬、貓食用以及任意宰殺,違者可因應不同情節,被罰款二千至一萬元。

另外,遺棄或放生動物都會對動物及環境構成不同程度的影響和危害,因此,相關條文亦予禁止。不過,屬於風俗習慣或宗敎信仰等活動,並獲民署預先許可,且不會影響其他動物的健康、人身安全、環境、生態平衡及公共或私人物業的保養維修或增加風險者除外。

為維護幼齡動物,供展示或售賣的犬或貓不得小於三個月,違者可被罰款七百至五千元。

帶動物上街須滿七歲

《擁有動物法》亦規定,動物擁有人必須負上相關的義務及責任。有關住宿一條,動物的住宿環境應舒適,且不應增加污染環境、擾亂環境及散播傳染病的風險。同時,擁有動物者須依法為動物辦理身份證明;確保動物的衛生狀況及應有福利;配合預防狂犬病疫苗注射以及獸醫保健;防止動物危害其他動物生命及安全;為動物提供適當條件防止及控制其危害公共衛生、環境安寧等;承擔動物的衛生檢疫費及動物中心照料費用。

攜帶動物外出時伴同人須年滿七歲,並採取安全裝備;未置於籠中的動物須以鏈帶牽制;應由成年人伴同具攻擊性的寵物進出公共場所並作上述防範措施。動物在未受人控制或看管的情況下於公共街道遊蕩,必須捕捉並送往收容中心。

處罰方面,主要以罰款為主,罰金分三個級別。第一級別由七百至五千元,涉及違法行為如未經許可遺棄動物、沒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動物危及其他動物或損害人類的生命和健康等。第二級別的罰金由二千至一萬元,涉及違法行為如對動物無理騷擾、虐待或暴力行為;宰殺犬貓作食用或任意宰殺動物;未經許可擁有野生動物等。